实践的唯物主义和“合理形态”的辩证法[1]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立足于批判的、革命的实践活动,从总体上反映了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根本特征的唯物主义哲学,是对唯心主义和旧的直观的唯物主义实现了超越的崭新的哲学,即实践的唯物主义哲学。

马克思在1845年春天所写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实际上就是一个关于实践的唯物主义哲学的基本纲领。恩格斯把这个提纲看作是“作为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我们认为,所谓新世界观,实际上也就是实践的唯物主义。在这个提纲中,马克思明确地把“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同旧的直观的唯物主义对立起来,突出强调了“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包含着要从感性活动、从实践来理解人、主体、人的社会生活,又要从人的、主体的感性活动、实践方面来理解对象、现实、感性,来理解人的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来理解人与现存世界的关系的思想。马克思既批判了离开主体,离开人的感性活动、实践去理解对象、现实、感性的旧的直观的唯物主义,又批判了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而只是抽象地发展了能动的方面的唯心主义。在这个提纲中,马克思不仅把现实的实践作为自己整个哲学理论赖以建构的现实基础,使自己的哲学具有同自己时代的实践(正是这种实践创造了具有自己时代特征的文明和时代内容,而哲学则是这种文明和时代内容的灵魂和精华,因而也是这种实践的“精髓”)相适应的内容;而且还特别强调:“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2]明确指出了实践的唯物主义哲学应有的功能。

不久之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所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一著作中,更明确地把共产主义者直接叫做“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并强调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现存的事物”[3]。在这一著作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了费尔巴哈“把人只看作是感性对象,而不是感性活动”的局限性,同时也指出了他对感性世界的理解仅仅局限于“单纯的直观”、“单纯的感觉”的缺点;他们强调自己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并把人的现实的感性活动看作是(人的)“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人们周围的感性世界“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4]。

我们认为,实践的唯物主义集中地表达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内容上和功能上的根本特征。在这两方面,它都实现了对唯心主义和旧的直观的唯物主义的超越。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按其本质来说,是实践的唯物主义。

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的唯物主义,那么,我们又怎样看待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一传统的习惯说法呢?事实上,马克思本人并没有直接把自己的哲学叫做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据认为,首先把马克思主义哲学表述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是普列汉诺夫),倒是明确地把共产主义者直接叫做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并明确地把实践的唯物主义同旧的直观的唯物主义区别开来。

在这里,我们要着重指出的是,马克思之所以要把实践的唯物主义同旧的直观的唯物主义加以区别,是因为前者不是离开主体、离开人的实践,单纯以直观的或“纯粹客观”的形式来理解现存世界(包括社会)和现存世界的辩证运动的。恰恰相反,它是从主体的方面,在人的感性活动、人的实践的基础上来理解现存世界和现存世界的辩证运动。不仅如此,它还把作为主体的人的感性活动、实践作为一个必要的因素。甚至作为基础,包含于我们周围的现存的感性世界的辩证运动过程之中,实践本身就是以人为主体的属于人的感性世界的一种基本的自觉的辩证运动形式。作为辩证运动过程,人的感性活动、实践和属于人的感性世界,都是历史性的,它们既是同一定的历史前提相联系的历史的结果,又是历史本身。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只有这样,才是“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5]。同时,实践的唯物主义还在自身蕴藏着一种内在的生命力,就是它将随着人的感性活动、实践的发展,随着现存感性世界的辩证运动的展开,而不断丰富自己的内容,改变自己的形式。因此,实践的唯物主义内在地包含着辩证的和历史的观点。但这里所谓辩证的和历史的观点,不仅同唯物主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且是以实践和对实践的科学理解为基础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实践的唯物主义比我们通常所说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更能本质地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内容上和功能上的特点。

大家知道,实践唯物主义虽然实现了对唯心主义和旧的直观的唯物主义的超越,但并没有否定它们的合理的内容。比如,它只是否定了唯心主义对能动的方面的抽象的发展和神秘的理解,而没有否定能动的方面本身;它只是否定了旧唯物主义的单纯的直观性,而没有否定唯物主义的本体论前提。上述超越的意义就在于,以人的实践和对实践的科学理解为基础,把能动的方面作为新唯物主义的一个内在规定包含于自身,从而把辩证的和历史的观点同唯物主义的观点有机地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不是板块组合)。

因此,实践的唯物主义既承认现存感性世界的现实的客观存在和它作为人的活动的前提的优先地位;同时,它又不把现存的感性世界看作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一个有人的感性活动,有人的实践参与其间的辩证的、历史的运动过程的结果。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话来说,人们周围的感性世界,“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6]。很显然,实践的唯物主义这种立足于人的感性活动、立足于人的实践的对现存感性世界的理解是真正辩证的、历史的,因而它的内容必然内在地包含着深刻的辩证法,而这种辩证法同时也是关于现存世界、现存事物的深刻的历史的观点。这是一种以实践和对实践的科学理解为基础,并且是作为实践的唯物主义的内在规定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说实践的唯物主义同时也就是“合理形态”的辩证法。

马克思在创立和发展实践的唯物主义哲学的过程中,一方面批判了费尔巴哈的直观的唯物主义,另一方面又批判了黑格尔的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之上的“神秘形式”的辩证法。

黑格尔的辩证法把思维过程或观念变成独立的主体,并把它看作是现实事物(以及历史)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以及历史)只是它的外部表现。因此,马克思认为,“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而这种“神秘形式”的辩证法,在当时“成了德国的时髦东西,因为它似乎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马克思坚持的是“合理形态”的辩证法。这种辩证法不仅认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而且,它“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7]。这种“合理形态”的辩证法,实际上也可以说就是实践的唯物主义,因为实践的唯物主义的本质就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反过来说,实践的唯物主义也可以说就是“合理形态”的辩证法,因为“合理形态”的辩证法按其本质来说也是批判的和革命的。总之,在马克思的哲学中,实践的唯物主义必然同时是“合理形态”的辩证法,“合理形态”的辩证法必然同时是实践的唯物主义。

关于马克思的同实践的唯物主义不可分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它不是对现存世界或现存事物的自发辩证运动的简单的直观或“纯粹的”客观描述。它对现存世界或现存事物的辩证运动的理解和掌握,是以人的感性活动、人的实践的展开为基础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直观性的时候写道:“费尔巴哈特别谈到自然科学的直观,提到一些只有物理学家和化学家的眼睛才能识破的秘密,但是如果没有工业和商业,哪里会有自然科学呢?甚至这个‘纯粹的’自然科学也只是由于商业和工业,由于人们的感性活动才达到自己的目的和获得自己的材料的。”[8]

我们同样可以说,即使是“纯粹的”自然辩证法,也只是由于人们的感性活动、由于人们的实践的展开才被揭示的,而不是由哲学家的眼睛来识破的。当然,这里需要有高度发达的哲学理性思维,才能达到对自然辩证法的理论的理解和掌握。但是,哲学理性思维也必须通过人们的感性活动,通过实践,才能获得自己的材料,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且,哲学理性思维的发达,也是同人们的感性活动、同人们的实践的充分发展密切相关的。高度发达的哲学理性思维本身就是一种辩证思维。因此,从实践的唯物主义观点来看,对现存世界、现存事物的辩证运动,必须在人们的感性活动,在人们的实践充分展开的基础上,并通过高度发达的哲学理性思维,才能得到合理的理解和如实的掌握。现存世界、现存事物由于其辩证运动,无论就其产生和存在来说,还是就其发展变化来说,都是历史性的;人们的感性活动、实践以及哲学的理性思维也是历史性的,因而人们对现存世界、现存事物的辩证运动的理解和掌握,也必然具有历史性。

但是,对实践的唯物主义或“合理形态”的辩证法来说,问题还不只是以人们的感性活动、实践为基础(通过哲学理性思维)来达到对现存世界、现存事物的辩证运动的理解和掌握,以满足哲学理性思维的需要;当然更不是通过对现存世界、现存事物的辩证运动的客观描述,使它们“显得光彩”,以便人们在精神上或感情上得到某种安慰和满足。更重要的是在于把人们的具有批判性和革命性的感性活动、实践作为必要的因素,包含于或渗透于现存世界、现存事物的辩证运动之中,甚至作为这种辩证运动的基础,使之朝着有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方向前进。人们的感性活动、实践的批判性、革命性本质,就是既要从现实出发,又要改变和超越现实,创造符合于人们需要与追求的理想的世界和对象。这可以说是人、人的世界和人与世界的关系的存在和发展,通过人的感性活动、实践所实现和表现出来的辩证法的本质。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谓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现存的事物”,正是对“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批判的和革命的本质的概括表述。这也是马克思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不同于黑格尔的“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的“神秘形式”的辩证法的根本之点。

所谓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理论的批判,使现存世界在理论上革命化;二是通过实践的批判,使现存世界在实践上革命化,这就是要实际地反对和改变现存的事物。这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互相依赖的。但是,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现存的事物,首先必须肯定和认识现存世界、现存事物的“实有”或“本有”,并从其肯定性存在中发现其否定性方面,从其现实性中发现其转化为新的现实的可能性;然后按照人们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的尺度,对它们进行批判(包括评价、观念的或理论的加工改造和实践的加工改造),使之革命化,按照对人来说是“应有”的方向发展,并转变为对人来说是“应有”的(现实)世界和对象。

对现存世界、现存事物的理论的批判,使之在理论上革命化,是对现存世界、现存事物的实践的批判,使之在实践上革命化的前导。但理论的批判、理论上的革命化,又是根源于实践的批判、实践上的革命化的,并且前者不能取代后者。因为只有通过实践的批判,实践上的革命化,才能实际地改变和超越现存世界、现存事物的现实。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9]所以,如果没有批判的、革命的活动、实践,就不会有人和世界的关系,不会有人的世界甚至人本身的存在和发展。当然,离开了人的批判的、革命的活动、实践,也不可能真正辩证地和历史地理解人们面前现存感性世界的“本来面目及其产生情况”(马克思恩格斯语)。因为人们面前现存的感性世界,正是以往人们的批判的、革命的实践活动的结果。

就人同自然界的关系来说,实践的唯物主义毫无疑问地肯定自然界对人的优先存在及其辩证运动的客观性。在人类产生以前,优先存在的自然界的辩证运动,是人类自然发生的自然史前提。在人类产生以后,它又是人类赖以生活、赖以活动的对象性基础。大家知道,人和动物一样,只有依赖于外部自然界才能生活。但是,人和动物不同,不是消极地、片面地适应现成的自然界,而是通过对自然界的掌握来实现对自然界的依赖的。所谓对自然界的掌握,包括对现成自然界的改造和人化自然界的创造。而这种改造和创造,又包括观念的或理论的改造与创造和物质的或实践的改造与创造。通过这种改造和创造,把自然界的事物转变为人们可以在精神上(自然科学、艺术)和物质上(物质生活、物质生产)享用和消化的对象,成为人的精神的和物质的生活与活动的一部分,成为人的自然界。[10]

因此,从人的需要和功能特征来看,他不满足于现实自然界的自发的辩证运动。人一方面必须利用自然的辩证运动规律,另一方面又必须把自己的感性活动、实践作为一种批判的、革命的因素,加入到自然的辩证运动过程之中,使现实的自然界朝着有利于人的方向变化发展,并在符合于人的需要的形式上产生出自然界不会自然产生或不以这种形式产生的对象。因为,按照自然界的自发的辩证运动,虽然在现存事物的肯定性存在中包含着自身否定的方面,在其现实性中包含着转化为新的现实的可能性,但这种自发的辩证运动不是有目的地向着人的(尽管它可以为人所利用,并且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所依据的客观尺度),自然界也不会自动地满足人,因而人决心主动地通过自己的活动按照自己的需要改造自然界,创造能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这种改造和创造,既是按照自然界辩证运动的尺度进行的,又是按照人自己辩证地发展的尺度进行的;改造和创造的活动过程及其结果,是两种尺度的辩证统一。因此,这种改造与创造,是人与自然界之间的一种本质的辩证关系。

很明显,从实践的唯物主义和“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观点来看,人的活动、实践,是人能够赖以生活的自然界的辩证运动的一个必要因素,甚至是这种辩证运动的必要基础。如果没有这种因素和基础,尽管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保持着,它的自发的辩证运动仍然继续着,但不会有人的自然界。然而在实际上,人们现在生活于其间的现实的感性的自然界,早已不是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那个自然界,而是一个包含着人类世世代代的改造和创造活动的结果的自然界。并且这个自然界正在随着人类的改造和创造活动的展开而不断扩展,优先存在的自在的自然界正在越来越广阔的范围内转化为人的自然界。

按照实践的唯物主义和“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观点,自然和历史不是两种互不相干的东西。在人们面前始终有历史的自然和自然的历史。在人们的感性活动、实践及其所创造的结果中,本来就有“人和自然的统一”,而这种统一在每一个时代都随着人们的感性活动、实践及其结果的或快或慢的发展而不断改变。[11]“人与自然的统一”就是人的自然界、人的感性活动。实践越发展,越具有普遍性,人的自然界也越广阔。

人为了生活,不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而且在人与人之间必然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首先是人们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这种关系的总和就构成所谓社会。人总是生活在社会中,作为社会存在物同自然界发生关系的。按照实践的唯物主义的观点,人的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正是通过实践(其中包括物质生产实践和社会变革实践以及满足人的其他社会生活需要的实践),人们不断生产和再生产自己的物质生活以及全部社会生活,不断建立和革新自己的生产关系以及全部社会关系。人的社会实践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人自己的社会关系。这两个方面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依赖、互相促进的,并且是历史地互相适应的。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人们赖以生活的或直接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感性世界,不仅有同人发生关系的自然界,而且有表现人自己的关系的社会。所以,属于人的感性世界,是一个统一的、“自然—社会”系统。

社会是一个由人的各种关系结合而成的有机系统,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辩证运动过程。而社会的辩证运动则是通过人们的批判的和革命的实践活动来实现和表现的。因为社会的各种矛盾产生于人们的实践活动,又只能通过实践活动来解决;解决原有的矛盾之后,又会产生新的矛盾。所以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本身是一个矛盾不断产生和不断解决的过程,是社会辩证运动的基本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社会实践活动的连续前进过程,就构成人类社会的历史。离开了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就不可能有人类社会和人类社会的历史。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并不拥有任何无穷尽的丰富性’,它并‘没有在任何战斗中作战’!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2]

但是,人的实践活动不是随心所欲的。人不能自由选择某一种社会形式,也不能任意创造社会历史。人们从一开始活动就总是碰到由前一代人所创立的社会形式。这种社会形式就是人们生活和活动于其间的现实的社会环境。当然,人们并不满足于现实的社会环境。特别是当这种环境妨碍着人们的发展需要甚至妨碍着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时,人们就会通过批判的、革命的实践活动,力图改变和超越现实的社会环境,创造一种新的社会环境。但现实的社会环境又总是作为前提,制约着人们活动的方式和方向,并预先规定着未来社会环境的形式和性质。这一事实,就形成人们活动的历史中的联系,就形成人类社会的历史。马克思和恩格斯说:“……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13]

这就是关于人类社会历史的实践的唯物主义观点,也是关于人类社会历史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观点。按照这种观点,每一代人所生活于其中的现存的社会,都是前人实践活动的结果,而现存的社会又为新一代人的实践活动所改变。离开了人的实践活动,现存社会的存在和变化发展以及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都不可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实践是人处理自己同外部世界的关系的一种最根本、最现实的形式。它既现实地表现出人的普遍性,又现实地标志着人赖以生活的世界的范围。也可以说,它是人的普遍性和人赖以生活的世界的范围之间的相关性的现实表现与现实标志。人的普遍性的内在根据是人自己的本质力量。但人的本质力量又不是在人自身内部凭空生长起来的,而是在人不断地处理自己同外部世界的关系的过程中,通过实践或在实践基础上通过其他形式(比如观念形式)改造外部世界所创获的成果的自然性积淀和社会性积淀。这种本质力量一经通过不同的方式为人所具有,它就成为人的普遍性的内在根据。而人的普遍性的外部表现则是通过实践或在实践基础上通过其他形式对外部世界进行改造,使之转化为人的精神的和物质的生活与活动的一部分。人也就因此而进一步获得和发展自己的本质力量。[14]因此,在实践的唯物主义看来,实践是人获得和发展自己本质力量的基础,又对象性地实现、表现和确证着人的本质力量及由它所决定的人的普遍性,因而它也就必然现实地表现出和标志着人的普遍性和与此相适应的人赖以生活的世界的范围。

实践在本质上是批判的、革命的,因而它也必然是开放性的。随着实践的开放性的展开,人的本质力量会越来越提高,人的普遍性会越来越发展,人赖以生活的世界的范围也会越来越扩大。但是,人的实践总是受一定历史条件的制约,它所表现的人的本质力量和普遍性都是历史性的,因而实践也是历史性的。实践的唯物主义虽然强调批判的、革命的实践活动的意义,并认为实践是现实的,但它并不认为任何现实的实践都是合理的。因此,它不仅强调要对现存世界、现存事物采取批判的、革命的态度,而且认为对实践本身以及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人的本质力量和普遍性也应该采取批判的、革命的态度。它并不把人的实践安置在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里,也不为人的本质力量和普遍性以及它们的实现形式设置某种固定不变的界限和范型。实践的唯物主义对现实的实践,对人的现实的本质力量(包括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普遍性和它们的实现形式及由这些实现形式所产生的结果,也总是用辩证的、历史的观点,进行批判性的反思。通过这种批判性反思,探索变革、超越实践和人的本质力量与普遍性的现有模式、界限和范型的途径,以推进它们的开放性发展。而人的实践、本质力量和普遍性的开放性发展,又必将促进和扩展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改变和超越现实的历史进程与空间范围。由此可见,实践的唯物主义对实践本身以及由实践所生成和表现的人的本质力量及普遍性的看法,也贯彻了“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观点。

实践的唯物主义哲学是以实践为基础来研究人与世界的总体性关系的。实践的唯物主义作为“不崇拜任何东西”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强调批判的、革命的实践活动的意义,也强调自己的批判性、革命性功能,因而它在本质上也必然以辩证的、历史的态度对待自己,不把自己看作是一个最终完成了的封闭的体系。实践的唯物主义要研究和反映在实践基础上开放性地展开的人与世界的总体性关系,它本身就必须是开放性的。随着实践的发展,随着人与世界的关系的展开,实践的唯物主义也应该得到丰富和发展。只有这样,它本身才能真正成为“合理形态”的辩证法。

如前所述,实践的唯物主义强调使现存世界革命化。这种革命化一方面要诉诸理论的批判,另一方面要诉诸实践的批判。这两方面的批判都是人的本质力量和普遍性的实现方式,为了使理论的批判和实践的批判能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和更深刻的程度上并且更有效地展开,实践的唯物主义还要求对理论的批判和实践的批判进行批判的反思。通过这两方面的批判和对它们的批判的反思,将不断地揭示人和世界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的丰富的和本质的内容。把这种内容哲学地集中起来,就一定能使实践的唯物主义得到丰富和发展。而这种丰富和发展,同时也包括对实践的唯物主义本身的批判性反思。

但是,实践的唯物主义哲学不能作为独立的主体实现自我丰富、自我发展和自我批判性反思。它必须通过哲学家(实践的唯物主义者)的头脑的思维,对人们处理自己同外部世界的关系的理论的和实践的批判性活动进行批判性反思,把其中“最精致、最珍贵和看不见的精髓”(马克思语)哲学地集中起来,才能实现对实践的唯物主义的丰富和发展。但要实现这种丰富和发展,必须同时对实践的唯物主义的原有形态进行批判性反思。在这里特别重要的是,一个真正的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必须正确理解实践的唯物主义和它作为“合理形态”的辩证法所固有的批判性和革命性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开放性的本质,并具有按照这种本质来对待实践的唯物主义的高度自觉的意识。而要做到这一点,又必须正确理解人们开放性地处理自己同外部世界的关系的批判性、革命性活动的意义,并正确处理实践的唯物主义同这种批判性、革命性活动的关系。

在现代,科技革命的蓬勃发展和社会改革的广泛兴起,表明人类对世界的理论掌握和实践掌握正在向深广两个方面迅速展开。人与世界的关系以科技革命和社会改革为契机,已经跃进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这是一个充分显示人的本质力量,使人的主体性迅速高扬、人的普遍性迅速发展的时代。特别应该指出的是,这个时代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人类通过以科技革命和社会改革为主流的现代社会实践,“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现存的事物”所表现出来的批判的和革命的精神。这种精神在客观上正是马克思的实践的唯物主义和“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确证。当然,这并非说现在的人们都在自觉地运用和贯彻实践的唯物主义和“合理形态”的辩证法。同时,现代社会实践中所表现的批判的和革命的精神也还没有以哲学理论的形态集中起来。但这种精神却表明了马克思的实践的唯物主义和“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确实是植根于具有批判性、革命性的人类社会实践的;而人类社会实践的新的发展,必然为实践的唯物主义和“合理形态”的辩证法提供新的生长点。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把现代科技革命和社会改革中那种富有时代特征的精神,亦即现代社会实践中最精致、最珍贵的精髓,哲学地集中起来,使之具有哲学理论的形态,以丰富和发展实践的唯物主义和“合理形态”的辩证性。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以现代科技革命和社会改革为主流的现代社会实践,一方面产生了巨大的主体性效应,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系列强大的反主体性效应。面对现代人类社会实践中的这种内部冲突,我们应该运用实践的唯物主义和“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观点和方法,对现代社会实践(包括它的理论的和观念的背景)进行批判性反思。这种批判性反思不仅对于坚持和发展实践的唯物主义和“合理形态”的辩证法是必要的,而且对于从总体上使现代社会实践在更加科学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化,以扩大其主体性效应,防止和减少反主体性效应也是必要的。

[1] 本文与欧阳康合著,选自《河北学刊》,1989(2)。

[2] 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3] 同上书,19页。

[4] 同上书,16、21、20页。

[5] 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6] 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7] 《资本论》第1卷,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8] 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0]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1]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20~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118~1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13] 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3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14]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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