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的对象、内容和体系[1]03

在《哲学笔记》中,列宁研究了黑格尔所谈到的一些范畴,有的范畴列宁显然认为不应该摆在辩证法里。例如,列宁批评黑格尔把低等生物的“感受性”、“感受刺激性”,还有“繁殖”,都看作《逻辑学》的范畴。列宁认为把这些范畴“‘归入’逻辑范畴,这是无聊的游戏”。但是列宁只是在这个地方对这几个范畴明确讲了,其他地方没有明确讲。我们如果根据那个原则——辩证法的范畴是最一般的范畴,显然,有的范畴也应该排除出去。如数学范畴“正比”、“反比”,以及“机械性”、“化学性”等。这里有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就是:有些范畴所指的东西,只有主观世界里才有,客观世界里没有,它们显然不是最普遍的。这些范畴要不要摆进去?比如“概念”、“判断”、“推理”,客观世界里当然没有,只有头脑里才有;“思维”、“认识”,客观世界里也没有,只有头脑里才有。这些范畴要不要摆进去?黑格尔当然是摆进去了,列宁也是很明确地认为应该摆进去。我们认为,还是应该摆进去。“概念”、“判断”、“推理”这种东西,当然客观世界里是没有的,只是头脑里有的;但是,它们是对客观世界的普遍反映,属于与客观世界并立(从相对意义上说)的主观世界,不讲主观世界里的一般的东西就讲不清客观世界。根据这些原则,我从《哲学笔记》里一共挑了30对,加上空间和时间,共31对。有了范畴,就可按照列宁所提出的原则(或者是列宁唯物主义地改造了黑格尔的原则以后所提出的原则)把它们排列起来。

要排列范畴,首先就要对范畴分类。可以先看看黑格尔是怎么分的。黑格尔的范畴是一个体系,但也是分了类的。他的范畴不仅仅是逻辑学的范畴,还有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的范畴。黑格尔把逻辑范畴主要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客观逻辑的范畴,一类是主观逻辑的范畴。客观逻辑就是他的“存在论”和“本质论”;主观逻辑就是他的“概念论”。但是在主观逻辑里面,实际上也有些是属于客观逻辑的范畴。它们是交叉的。客观逻辑范畴又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存在论”的范畴,他叫做直接性的范畴;一类是“本质论”的范畴,他叫做间接性的范畴。在他看来,“存在论”的每一个范畴都是可以单独存在的,而“本质论”的范畴都是相对存在的,都是对立统一的。当然不是说“存在论”的范畴就不是对立的统一,但是,在“存在论”里面,这些范畴的对立统一是潜在的,是没有展开的,而在“本质论”里面,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就展开了。所以,他说“本质论”里面的范畴都是成对的,如“原因”和“结果”、“偶然”和“必然”。实际上,“存在论”里面的范畴也是成对的,而“本质论”里面的范畴也不完全是成对提出的。20世纪50年代图加林诺夫有一本书,讲唯物辩证法的范畴,他没有把这些范畴构成体系,但是他对范畴作了分类,他把范畴分为三大类:一类叫做“实体范畴”,一类叫“属性范畴”,一类叫“关系范畴”。“实体范畴”指自然界、存在、物质、现象这些东西。“属性范畴”指运动、变化、发展、时间、空间等。“关系范畴”指对立统一的范畴,如“原因”和“结果”、“偶然”和“必然”、“同一”和“斗争”等。他的分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种分法没有贯彻对立统一的原则,同时也没有构成一个体系。

前面已经谈到,关于人类社会的一般范畴也应包括进去。我挑了5对,总计36对。这36对范畴,分为6类,并按列宁提出的原则排列如下:

(一)整体范畴:

1.存在和无

2.物质实体和属性、关系者和关系

(二)并存范畴:

3.空间和时间

4.中断和连续

5.独立和联系、直接和间接

6.部分和全体

7.质和量

(三)层次范畴:

8.外和内

9.现象和本质、现象和规律

10.形式和内容

11.个别和一般、特殊和普遍、具体和抽象

12.偶然和必然

13.相对和绝对

14.有限和无限

(四)过程范畴:

15.静止和运动、变化、发展

16.原因和结果

17.条件和根据、外因和内因

18.同一和差异、统一和斗争

19.进化和飞跃、量变和质变

20.重复和前进(否定之否定)

21.可能和现实

(五)社会范畴:

22.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存在和意识

23.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

24.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25.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26.个人和人民群众

(六)认识范畴:

27.客体和主体

28.实践和认识

29.感性和理性

30.归纳和演绎

31.分析和综合

32.概念和判断、判断和推理

33.谬误和真理

34.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

35.手段和目的

36.必然和自由

这个体系草图满足了以下一些要求,或者说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在这个体系中,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真正融为一体了,很难区别哪些是唯物主义原理,哪些是辩证法原理,更确切些说,是把过去称为唯物主义的一些原理融入辩证法之中,例如世界的客观存在、物质和运动、空间和时间、物质和意识等原理过去均被安排在唯物主义之内,现在都成为一些辩证法的原理。这个体系按照过去的习惯称呼可称为辩证唯物主义,或唯物辩证法,但最好叫做一般辩证法,以区别于特殊辩证法。

第二,在这个体系中,世界观、认识论和逻辑学是同一个东西。首先它是世界观,它研究的是作为整体的世界及其一般规律,所以它的内容主要是那些最一般的范畴和规律,只是为了论证的必要,才包括一些次一层次的一般原理。作为世界观,一般辩证法最好改名为一般辩证论(英文Dialectic(s)有三个常用的含义:客观存在的一般的辩证的规律,研究和阐明客观辩证规律的理论,以及在思维中对辩证规律的运用,这三种含义可以分别译为辩证律、辩证论和辩证法。当然,一词三译在实际翻译中会产生一些困难,但与其统一译为辩证法,不如统一译为辩证律,因为规律既可以是客观规律,也可以是科学规律(对客观规律的反映),又可以是思维规律(客观规律或科学规律的运用),如说客观辩证律决定主观辩证律,比译作客观辩证法决定主观辩证法为好,因为方法总是主观的,与主观世界对立起来讲的客观世界中不存在什么方法)。说它是认识论和逻辑学,都是就这两个词的广义说的。但是,这并不排斥在这个体系中包括狭义的认识论和逻辑学。根据前面已经谈过的理由,在这个体系中没有一个单独的组成部分叫自然辩证论,却可以有一个单独的组成部分叫历史辩证论。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这个体系包括三大部分:第一至四部分为一般辩证论,第五部分为历史辩证论,第六部分为认识辩证论,其中又包括思维辩证论,即逻辑学,但它很难与认识辩证论明显分开。

第三,六部分的排列以及每一部分中的各个范畴的排列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由浅入深,由静到动,从客观到主观的原则。说“在一定程度上”,因为在有的地方,这些原则体现得明显,在有的地方则不明显,或者根本看不出来,这正是这个体系需要大大改进的地方。

第一至四部分,好比是点、线、面、体,一个比一个具体和复杂。最初的整体范畴表现了人类认识的笼统、混沌的阶段,其次的并列范畴表现了人类对世界的差异及其关系的认识,但这种差异和关系还是最抽象最简单的,而层次范畴则表现出人类的认识向纵深发展了,而过程范畴则表现了人类认识更上一层楼。从客观范畴向社会范畴过渡,然后再向认识范畴过渡,这似乎是顺理成章的。

如果六类范畴的排列还有点道理的话,每一类中的范畴就难讲了。有的可以明显看出它们的顺序符合上述原则,有的则不大能看得出来,这是需要改进的。

第一类范畴中,物质实体和属性是存在的具体化。存在可以区别为两大类:物质实体和属性,还有一大类,即关系。关系离不开关系者,所以关系者与关系构成一对矛盾。关系者不一定是实体,属性也可以是关系者,如物质与意识之间的关系就是高级物质和它的属性的关系。不仅如此,关系也可以作为关系者,如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的关系。

第二类范畴并存这一称呼来自列宁,是一种关系,但是最简单的最一般的关系,首先是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无论空间关系还是时间关系,都存在着中断和连续这一对矛盾。物质在空间中和时间中的中断和连续进一步具体化为物质个体或个体的组成部分之间的独立和联系,独立无疑是相对的,而联系则是绝对的,这样的联系就是普遍联系。部分和全体的并存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并存关系,因为全体中包含着部分,已有层次的因素,再进一步就是层次范畴了。我把质和量摆在这里,也因为质和量仍然是一种并存关系,但也有层次的因素,量表面上对质是并存的,但一定的量就会改变质,是更深刻的。

第三类范畴都有明显的层次。层次这一概念也来自列宁。列宁把同一层次的范畴叫做同一序列或同类的范畴,例如本质和必然就是同一序列的范畴,现象和偶然也是同一序列的范畴,但本质和现象则是不同序列的范畴,它们有深浅之分。最简单的层次范畴是外和内。外和内可以是空间上的,这实际上是并存。真正表现出层次的是现象和本质。其余几对都是一些具体的层次,其排列顺序似乎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但我说不清楚。这类范畴看来应重新加以排列。

第四类范畴都是有过程的,这不是说以前三类范畴没有过程,但过程不明显。这七对范畴的顺序比较明显地符合上述原则。先是一般的运动,然后具体化为因果链条,因与果是运动、变化、发展的最简单、最一般的形式。然后具体化为内外两种因果,内因的动力是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具体化为进化和飞跃,而进化和飞跃均采取重复和前进的具体道路,最终导致可能的东西变为现实的东西。这样就达到了一般辩证法的顶峰。为了进一步具体说明一般辩证法,还须有第五类范畴。

第五类范畴的第一对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我不提自然界和人,因为与自然界对立的是人类社会,其中包括个人。与人成对的应是动物,但提动物与人似乎太窄了。由于意识总是人类社会的意识,故把存在与意识作为一对范畴放在这里。社会存在是特殊的存在,社会意识是特殊的意识,故放在存在与意识之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矛盾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这对矛盾的具体化。以上四对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其中都贯穿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特别是个人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故把这对矛盾放在最后。

意识是人类社会的产物,亦即社会实践的产物。意识包括整个主观世界的精神活动,如价值判断、审美活动、信仰活动等,而其中最根本的是认识,认识活动决定其他一切意识活动,故在讲人类社会之后讲认识,而且只讲认识,这就是第六类范畴。

第六类范畴是认识过程中的一些矛盾,认识过程就是这些矛盾的运动过程。这些范畴的排列也体现了从抽象到具体、由浅到深的过程。最抽象、最笼统的范畴是客体和主体,而实践和认识则是主体与客体的两种关系,认识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而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是从感性认识过渡到理性认识的基本方法,理性认识的基本形式是概念、判断、推理,其结果是谬误和真理,真理区别为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真理决定目的及其手段,由于掌握了必然,人类就能实现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飞跃。

前面我们曾把列宁提出的辩证法的要素十六条理解为六点,这三十六对范畴的顺序和这六点的顺序是一致的,第一点观察的客观性相当于第一对范畴存在和无,第二点相互联系相当于第五对范畴独立和联系,第三点运动相当于第十五对范畴静止和运动,第四点自我运动相当于第十七对范畴根据和条件,第五点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相对于第十八对范畴统一和斗争,第六点分析和综合就是第三十一对范畴分析和综合。

范畴之间的这种顺序决不是根据什么逻辑推演,而是根据了对前人观点和实际材料的搜集和研究。

第四,这个体系的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而不是否定之否定,因此,其中范畴都是成对的,都是对立统一的,而不是三段式的。

这个体系虽然凑出来了,但问题还很多,我考虑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对前面提到的列宁关于体系的思想理解得是否正确?

其二,为什么列宁只谈到两个层次的(一般的与认识范围的)范畴,而没有谈到自然范围的和人类社会范围的范畴?在这个体系中,自然范围的范畴与一般范畴融为一体,社会范畴却是单独一部分,并放在认识范畴之前,这种做法是否合适?

其三,一般范畴分为四类是否合适?

其四,六类范畴的排列顺序和各类范畴本身的排列顺序是否合适?

其五,怎样反映现代科学的最新成就?根据现代科学的发展,哪些范畴还应放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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